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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就一宗离婚案件的相关问题咨询各位网友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蜘蛛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3-25
摘要:现行法律规定允许有抚养能力的父或母一方独自抚养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

现行法律规定允许有抚养能力的父或母一方独自抚养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根据该规定,在直接抚养方有能力独自抚养子女时,父母双方可以约定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
    因而,你们当初协商一致,小孩归男方抚养,女方不负担抚养费,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男女双方离婚时当初达成的协议(或调解书),是综合考虑离婚与否、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负担、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担等一系列问题后最终作出的决定。
    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方式以及负担数额的确定必定与其它问题紧密相关:或是为了让对方同意离婚,又或是为了获得子女抚养权,或是抚养方多分了共同财产等等。若是支持抚养方在非必要情况下以子女名义诉请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试想,一方当初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或为了取得小孩的抚养权,而在抚养费负担方面作出让步;当离婚的目的或小孩的抚养权如愿后,又回过头来以小孩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向另一方索要抚养费。如果这种操作方式在慈利县人民法院行得通,那男方当初的让步,不就是一种欺骗吗?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任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均不应予以支持,慈利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一定要慎重呀。一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祸尤烈!
    人民法院不宜向社会传递错误的价值导向,若因错误的判决而损害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那将千夫所指!
    在此,先为慈利县人民法院打个预防针。《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虽然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这个文条明显不能适用到这个案件上,因为这个条文是讲:超过原定数额。而本案按当初的约定是:女方不负担抚养费。既然不负担抚养费,何来原定数额呢?
    女方申请执行的款项,男方是支付义务人,女方是权利人;而在索要抚养费的案件中,小孩是权利人。这两个案件权利义务的主体不一样,不能相互抵销。
    慈利县法院以男方已向法院起诉追索小孩抚养费为由,暂缓执行男方应履行的义务,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蜘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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