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邻居家喝醉酒,被送回家后独自睡了一夜,次日却被发现已经身亡! 阿金是阿豪的邻居,为了庆祝自己乔迁新居,2020年1月,阿金特意在家宴请几名朋友一起吃晚饭,顺便邀请邻居阿豪也一起加入了酒局。因为去阿金家之前已经在自己家里喝了一点,阿豪很快就有了一些醉意。阿金和朋友们怕阿豪喝多,多次劝他少喝点,甚至不让他再喝。可酒精上头的阿豪哪里能听得进去,喝得酩酊大醉,最后阿金只好把他扶回了家。阿豪回家后,妻子和母亲因无力将阿豪扶至二楼卧室,便将阿豪临时安置在了一楼的房间里。没想到次日起来,阿豪已经全身冰凉,撒手人寰。经法医现场勘查初判,死亡原因系呕吐物倒吸导致窒息。 阿豪去世后,阿金心里也很难过,便向阿豪家属支付了2万元表示歉意,其他两名同饮者也各支付了5千元。但阿豪的家属认为,阿豪的死亡更多是饮酒过量造成,于是起诉要求酒局组织者阿金及其他两名同饮者赔偿经济损失总计100多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方要求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阿金邀请朋友吃饭喝酒,该行为本身系人与人之间正常的社会交往,不存在违法性。在饮酒期间,阿豪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认知,并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控制饮酒量。 圈重点!!! 席间,并没有人对阿豪进行劝酒、灌酒,而是劝阿豪“少喝点,不要再喝了”。 在饭局结束后,组织者又将阿豪送回家中,当时阿豪的妻子等人均在家中,被告已对阿豪尽到了提醒、劝阻等不让其饮酒过量的义务,酒后也履行了扶助、护送等保障饮酒人人身安全的义务。 共同饮酒人彼此间因在先的共同饮酒行为而负有避免其他共同饮酒人受到损害或陷入危险的合理注意义务,该义务应当在合理限度内,而不能无限扩大。 因此,龙游法院判决驳回了阿豪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1、伤亡者责任 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到损害,严重的会引发酒精中毒或者诱发其他疾病等致人死亡。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伤亡者,应当认知和预见到自己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明知醉酒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和采取有效措施或轻信能够避免,其本人具有过量饮酒与伤亡后果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的后果负责。 2、组织、召集者责任 无论组织、召集者是否直接参与饮酒应属于共同饮酒人,应当对所有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供适当照顾。从公序良俗和基本的道德要求角度看,对宴饮参与人的饮酒数量应当审慎控制。对其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并提供必要的扶助。强迫性的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其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均应当认定行为人存在一定的主观过失,应当对宴饮参与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同饮者责任 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又是有限的,因为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当事人均为化名) 图文:沈蓉 高剑 胡菲月 雷汪振 张秀文 初审:江虹 高剑 终审:童韧锋 姜甘良 原标题:《打开民法典|男子酒后身亡,这次法院判同饮者无责!只因他们做了这些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