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安徽法制报
2018年08月14日 星期二
法院公告 朱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周宗胜诉被告朱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460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9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王贤根:本院受理原告周宗胜诉被告王贤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634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9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滁州智天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爱武与被告滁州智天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滁州智天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爱武92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18元,由被告滁州智天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正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永贵与被告刘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正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永贵借款本金8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0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永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22元,由被告刘正平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正军、陈良艳:本院受理的原告阮仁才与被告吴正军、陈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仁才借款本金43万元及利息457520元(该利息按照月利率2%暂计至2018年1月2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阮仁才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56元,由被告吴正军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家望与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望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380元(该利息按照年利率17%暂计至2017年9月28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下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中的10万元借款本金向原告张家望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家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288元,由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庭伟与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庭伟借款本金2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7%自2017年5月27日起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下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中的257452.05元向原告梁庭伟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梁庭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930元,由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