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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到现在,网文界依然天天撕抄袭?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蜘蛛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8-04
摘要:为何到现在,网文界依然天天撕抄袭?
为何现在网文依然天天撕抄袭?

今夏,影视剧市场依然是IP改编作品的竞争阵地,大部分热播剧改编自网络文学——《亲爱的,热爱的》改编自墨宝非宝小说《蜜汁炖鱿鱼》,《陈情令》改编自墨香铜臭小说《魔道祖师》,《全职高手》改编自蝴蝶蓝同名小说……2013年之后,文化产业链资本化运作的大发展,让大量网文进入大众文化市场,烈火烹油的另一面是抄袭指控的爆炸性增长。


《花千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军师联盟》《锦绣未央》《甄嬛传》《步步惊心》……多部知名IP均在网络上陷入抄袭争议。对抄袭深恶痛绝的热心人士熟练运用“调色盘”

(指将抄袭文与原文进行对比的表格)

,重新排布字句洗掉他人痕迹的“洗稿”和将各方创意汇于一炉的“融梗”一样会受到谴责和鄙视。另一方面,总有面对确凿的证据仍不肯抛弃污点作者的狂热“脑残粉”。“脑残粉”同样很激动。他们不太明白,为什么自己只是看看小说就要被卷入道德战争,难道只是因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借用了《桃花债》的设定,那些为小说流过的眼泪就要被贬低为被欺骗而不自知的愚蠢吗?


“都是看无聊小说,怎么还有人看出正义感了?”


在圈外人看来,这个世界大概也确实有些奇怪。在最近出版的《说书人与梦工厂:技术、法律与网络文学生产》中,作者发出了如下疑问:部分读者何以如此执着于数字维权,不停歇的网络打假几乎如同狂欢仪式,动力何在?另一部分读者又为何如此“沦丧”,面对证据竟然无动于衷。读者内部的分歧该如何理解?受害作者为何普遍沉寂,法律又究竟如何看待那些抄袭和雷同,为何它无力有效阻止抄袭狂潮?若仅仅停留在恨铁

(作者/法律)

不成钢和谴责版权意识淡漠,并不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个时代。


为何到现在,网文界依然天天撕抄袭?

《说书人与梦工厂》,作者: 储卉娟,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6月


原作者 | 储卉娟


作者有没有权利使用他人的情节?

法律意见与公众意见的分裂


为了更好地理解著作权与我们时代的关系,我们不妨把时间回拨到21世纪初期轰动一时的庄羽诉郭敬明抄袭案。此案因法院最终判定郭敬明抄袭,造就了一个毁誉缠身的写作明星、一个文学界的丑闻。这是一件以“文学财产权”为议题的公共事件,法律意见从封闭的司法系统中释放出来,扮演了一名公共事件的参与者——对该案的法律解释关乎国家权力对创作伦理的态度,也将回答伴随该案的重要质疑——


郭敬明小说出版在后,却取得了更好的销售成绩,他“是否有资格对情节进行发展”?


为何到现在,网文界依然天天撕抄袭?

庄羽与郭敬明


经过两审判决,法院给出如下答案:没有资格。两部作品的作者同属于一个文化生产领域,而在这个领域当中,情节和语句属于个人创作产品,既不存在独立创作而至雷同的可能性,也不存在前后继承加以发展的合法性。


终审意见指出——


文学创作是一种独立的智力创造过程,更离不开作者独特的生命体验。因此,即使以同一时代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题材、事件为创作对象,尽管两部作品中也可能出现个别情节和一些语句上的巧合,不同的作者创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


但郭敬明抄袭认定,在公众舆论中却存在两极分化的意见,谴责郭敬明与为郭敬明抱不平的两派人,双方互不理解,以至于相互攻击。公众的意见大概可分为三类:


(1) 法院认定即事实,抄袭者郭敬明极为可耻,抄袭的作品是没有价值的:


“只是想到郭敬明竟然抄袭,真觉得可恶,还有可悲,一个文人(起码是自称的文人)去抄袭,那是对文学的侮辱。”


(2)法院认定即事实,但抄袭无所谓。郭敬明相比庄羽写出了时代气息,《梦》是更贴近这个时代的作品,这就是作者和作品的意义,所以支持郭敬明:


“不论是否真的抄袭(姑且不去考证抄袭这个词的意思)他的作品的那种很浓的我们的时代气息,是别人包括庄羽无法模仿和抄袭的。我觉得这才是最重要的。他写出了自己的东西,我们这个年龄的真实。


我觉得好的文学作品重要的不是去谈它是不是抄袭的,甚至无所谓它是不是抄袭,它是一种内心真情的表达,是一种灵魂的交流。我们读者只想读到好的文章。再者,这也不叫抄袭,最多是共鸣,只是郭敬明的书能引起更多的共鸣,这就是事实,不服啊?”


(3)法院认定即事实,但不构成抄袭,因为小说都从生活中来,难免有相似之处,流行小说本来就是一个样。郭敬明没有抄袭,而庄羽打官司只是自我炒作,不能写出更好的小说,用这种手段进行市场竞争,反而是可耻的:


什么情节雷同?天下发生的事本来有很多就是雷同的,借鉴一下又怎的。就算郭敬明看了《圈里圈外》模仿了些那又怎样?人家就是能模仿得出彩,就是能吸引很多读者,那也是人家的实力和魅力。有谁看过那个《圈里圈外》啊?不要因为相似的题材人家写得好就嫉妒,就到处打官司嘛。


被法律忽视的“读者”与“市场”

“脑残粉”的愤怒

描摹新消费时代的特征


在这些看似无逻辑、“厚脸皮”、“不可理喻”的意见里,我们看到了一审意见中出现而在终审意见中被扫荡掉的、对于作家个人利益之外的文化发展维度的讨论,以及两审意见中都被法律视角屏蔽掉的关注点:读者和文学市场。


两审法官都没有提到市场和读者。事实上,在著作权法关于抄袭的认定中,它们也是完全缺席的。是否构成抄袭,法律的认定基于作者的独特性、作品的独特性以及作品对抽象文化发展的重要性,与读者的观感、评判无关,与市场的反应、运作方式也无关。但在读者这一端,至少部分读者非常强烈地表达了自己的存在感。


当他们认为作品最重要的部分在于“感动”、“共鸣”、“灵魂的交流”、“时代气息”的时候,其实是在将自己的阅读感受注入文学作品的价值。也就是说,在他们看来,文学作品的价值并非客观存在于作品当中,而是在文学消费市场上,经由消费者的阅读和消费产生的。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给了读者更多的共鸣,更贴合读者的生活感受,更能让他们哭和笑,因此在他们看来就是好的文学作品。在这个标准下,《梦里花落知多少》是有价值的文学作品,而《圈里圈外》相对来说更没有价值。那为什么要保护庄羽的利益,而让有价值的文学不能生产出来?


责任编辑:蜘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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